別只關心古蹟,它們也是文化資產的一份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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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資法中,古蹟的定義是「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歷史建築的定義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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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裡,我們介紹過「無形文化資產」,那你知道和古蹟同屬於「有形文化資產」類的其他兄弟姊妹們,還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這麼多項嗎?
此篇就先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來進行介紹,這四類在我國現行版文資法中被納入同一章節中規範。
首先是古蹟的孿生手足——「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
這三類建築大多是承載歷史文化意義的「單棟」建築物,但三者之間有些微差異。
紀念建築 強調與人物的關聯性
「紀念建築」強調的是「人物」,用來紀念在歷史、藝文等領域有重大貢獻的人。
這是去年修法才新增的類別,目前在文化資產局網站上未能找到具體個案進行相關說明,但我們可以猜測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究竟誰是值得被紀念的人?甚麼樣的建築可以用來紀念這個人?
前年台鐵欲拆除舊宿舍,而該地曾是「台鐵電氣化之父」羅裕昌和著名文學家齊邦媛夫婦的居所,名著《巨流河》就有部分是在此完成的,內容中也包含了兩人居住在此的一段歲月,許多人希望能夠將這個地方保留下來。
但齊邦媛卻認為他們是以員工和眷屬的身分住在宿舍,該宿舍是台鐵的資產並不是她的家,她以聲明來表示自己對保存聲浪的反感。
雖說此案為歷史建築登錄時的爭議,卻也隱約能嗅出未來紀念建築登錄時可能出現的爭端。
歷史建築古蹟的同卵雙胞胎
然而,紀念建築大概只能算是古蹟的異卵雙胞胎,更棘手的是歷史建築,它與古蹟簡直是無法區分的同卵雙胞胎。
在文資法中,古蹟的定義是「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而歷史建築的定義是「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
乍看之下好似有些差異,但從眾多具體個案中尋找,卻很難理解箇中的差別,例如台中、新竹、台南火車站都是古蹟,但高雄火車站卻是歷史建築。
事實上,這兩者最明顯的差別是在保存策略上。
古蹟的保存、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都有很嚴格的法律限制,而且必須擬定相關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歷史建築則較為彈性,比較能夠被業主甚至是管理機關所接受,是一種「鼓勵保存」的制度,降低業主「資產所有權被剝奪」的感受,也容許更多元的管理策略。
去年,三井倉庫案的爭議就在於,三井倉庫屬於歷史建築而非古蹟,所以能否遷移存在討論的空間,讓正反方進行論述,在歷史地景和交通動線上權衡出最適宜的都市計畫。
而目前在「菊元百貨」的保存爭議中,許多人認為同時代的「林百貨」能夠指定為古蹟,為什麼「菊元百貨」卻僅能是歷史建築?但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思考,若「林百貨」是文化資產保存的成功個案?它成功的原因真的是因為被指定為古蹟嗎?如果成功的保存才是終極目的,那是否需將心力轉向如何創造更適合菊元百貨的再利用方式?指定為古蹟並不能保這些建物一生平安,若是沒有再利用的配套措施,指定為古蹟後嚴格的再利用限制,反而會成為阻撓建築重生的絆腳石。
聚落建築群 庶民生活的紋理
再來要談的是和古蹟很像、但有點概念就能夠辨別的「聚落建築群」。
最簡單的一點,聚落「建築群」是一個街區、數幢建築、整群人的互動方式,比起菁英式的建築美學、國家級的歷史象徵,這類資產最珍貴的是庶民生活的紋理。
台灣經歷過多種文化的洗禮,依循歷史脈絡推論,聚落應包含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庄、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
但是到文資局的網站查詢就可以發現,我們並沒有這麼豐富的聚落文化資產被登錄。
最常見的原因是因為聚落為多人、多戶共有,權利和意見都十分複雜而不便統整,而聚落保存又應以「居民的共識」為先決條件,在保存工作的推廣上較為困難。
雖然現行文資法,改掉了聚落登錄必須由居民「主動提報」的規定,但這樣的做法也不一定有利於聚落保存,甚至可能是一種傷害。
相較於古蹟、歷史/紀念建築這些單點的保存,聚落要保存的是一種整體性的文化,它並不僅僅存在於「建築群」之中,其中成員的交流互動、組織活動等無形的層面也是珍貴的一部分,所以它應是同時包含著有形與無形文化意義的文化資產類別,所以保存上也勢必面臨更艱困的挑戰。
萬華的剝皮寮歷史建築群,雖完整保留了該歷史街區,卻是一個標本化的場域,失去了地方性、居民的主體性,明明是一段真的歷史文化,卻像是一座假的觀光遊樂場。
古蹟雖是我國文資法中,規定最嚴格的一種文化資產,但它不是文化保存的唯一準則,只是某一種策略。
面對文資保存,可以做的事情是找出最適合的保存方式,讓文化資產能以更多元的面貌,在當代社會中重現光彩。
下一集,再跟大家解釋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的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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