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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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古蹟指定是為了要保護國家的重要文化資產,必須採用具有強制性的方法,國家的保護政策優先於私人的財產權。

歷史建築因為採用登錄的制度,基本上 ... 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 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差異 http://monuments.kccc.gov.tw/01.pdf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別,在於古蹟在法令中受到較高程度的保護,得到較多 幫助,但也受到較大的限制。

然而法定權利與義務務地位的差異,並不意謂著 古蹟在文化資產上的地位與價值比歷史建築更重要。

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之 目的,皆是為了保護珍貴的文化資產不輕易的消失或遭受破壞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過去古蹟的指定標準,常依建築式樣是否具有時代意義;或是以數量稀少 作為評定標準,形成少數形式精美之建築傑作成了政府優先指定對象。

正因如此, 古蹟在西方被稱為「Monument」(紀念館、紀念碑、紀念像、紀念物、國家重要 歷史遺跡),指人類創作中應流傳千秋萬世的偉大作品。

它常是當代的建築精英, 或者是地方的重要地標,更可說「紀念性」與「獨特性」是古蹟的重要特徵。

  歷史建築雖不像古蹟是經過嚴密篩選的少數,它常常是分布在我們生活的 周遭,與自己的生活經驗貼近,可能是村子裡的土地公廟,或是巷口的雜貨店。

因此對歷史建築的評定基準除了實體上的工藝成就與藝術價值外,也包含了地方 環境的共同記憶與人文意義。

換句話說,「生活性」與「一般性」也是歷史建築 價值之所在,所以我們很難以絕對的標準評斷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高低。

更何況, 當歷史建築年代更為久遠,或是同時期同類型的建築漸漸消失時,歷史建築可能 因此被指定為古蹟,受到更嚴密的保護,此時歷史建築即具有做為古蹟候補的 另一層意義。

  同時為了讓歷史建築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擁有更高自主權與私密性, 在尊重所有者的意願下,透過登錄制度提供一個文化資產的通報網絡,協助所有者、 管理者、使用者能透過自身的力量與自主的管理,獲得更多相關保存與再利用的 資訊,以具有較大彈性之方式來使更多的建築受到重視,和提高它們保存之可能性。

http://history.mlc.gov.tw/01knowledge_04.asp   比較這兩個定義,兩者並沒有什麼差別,甚至有人誤認為歷史建築就是未來的 古蹟;其實不然。

究竟古蹟和歷史建築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形成的過程不同   世界各國文化資產的保護體制的形成,有採用指定制度的,如中國大陸;有採用 登錄制度的,如美國;也有同時採用指定制度及登錄制度,像是英國和日本。

  我國的古蹟保護體制,早年是採用指定制度,古蹟完全由政府直接指定公告; 民國89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後,增加了歷史建築的項目,歷史建築則是由透過 登錄的方式而形成。

一般而言,古蹟指定是為了要保護國家的重要文化資產,必須採用 具有強制性的方法,國家的保護政策優先於私人的財產權。

歷史建築因為採用登錄的 制度,基本上都要先徵得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是一種柔性規勸或誘導的方法。

相對的, 古蹟指定因為對私有財產者限制較多,所以政府所給予的補助,也會比歷史建築登錄者 為優渥。

評定的標準不同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古蹟等級可依照下列各項來評定: 所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時代的遠近。

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的關係。

表現各時代的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的特色。

數量的多寡。

保存的情況。

規模的大小。

附近的環境。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古蹟和歷史建築評定的標準相同,但歷史建築 還必須參考「歷史建築審查登錄及輔助辦法」中規定歷史建築的登錄的基準: 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

具建築史上或技術使之價值者。

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

保存的觀念不同   由於古蹟是歷史的見證,當古蹟價值愈高的時候,所蘊藏的原始資訊也就愈豐富。

古蹟保存的觀念主要著重在保護基本史料,在保存的過程中,需要將古蹟內所含的原始史料訊息,完全為後世保存下來。

這種古蹟保存觀念,是為了盡一切可能的方法,來保存 古物中最重要的資料,所以往往採用以現狀凍結的保存方法,像是保存第一級古蹟臺灣城 殘蹟、淡水紅毛城、臺北府城北門、八仙洞遺址等。

  歷史建築的保存觀念,較偏重在歷史空間的保存與再利用,歷史建築如大多數的近代 建築,如果在科學意義、紀念性或其他學術價值不高,又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的關係不大,而僅僅是呈現建築風貌、聚落紋理或地方色彩的時候,只要在不損及建築物的景觀性、藝術性、歷史性、技術性等各層面價值的情況下,「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常是一種既可以保存歷史建築,又可以兼具保障居民權益的有效方法。

修復的方法不同      古蹟修復的行為是一項不得已的作法,絕對不可以草率行事。

在修復之前,必須研擬 各種不同的保護措施,加以分析比較後,確定沒有其他方法能替代時,才能選取的最後辦法。

  將文物視為歷史證據與資訊的來源。

進行古蹟修復時,儘可能採取保留原構件,並用 各種方法加以修理,不可以輕易的除去過去修補與歷史的部分,避免採用更新的手法,以 保留更多的歷史訊息。

  以傳統的材料與技術從事修復,雖然並不排斥現代技術,但新的技術必須先經過證實 可靠才可以用於古蹟修復,並且這種方法必須具有可逆性。

「可逆性」指的是不會破壞 原有材料,未來並可取下,不影響原物。

  修復的目的不是為了追求風格的統一。

負責修復古蹟工作的人,不可以單獨評量古蹟 的價值和重要性,以決定去掉什麼或保留什麼。

必須透過公開討論以求得客觀的標準。

  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方法,則較古蹟保存為活絡,常依照建築物要保留到什麼程度, 而決定保存的方法。

雖然原則上是以儘可能保留建築物的原本面貌為先,但有時為了讓 歷史建築物能增加更多的活力,會考慮每個建築物的特性,採取各種不同的保存方法來 修復。

常見的歷史建築的保存修復手法有:外觀保存、內部保存、立面保存、部分構件保存 等部分保存的方法;或可以採用新舊並置、概念性的彈性保存方法。

如果實在無法現狀原地 保存時,也有採用遷移保存或移到室內保存等的保存方法。

張貼者: Tyz 於 12/14/201304:05:00下午 標籤: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Atom) Banadom Tyz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標籤 文化資產保存法規 ToooldtoK-pop. Tooyoungtodie. 小卻硬 網誌存檔 十二月(2) 四月(1) 二月(1) 十二月(1) 十一月(1) 二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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