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新上路民眾可拒電話行銷〈解說:許盟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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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受罰。
另外,個資法也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的責任,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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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新上路民眾可拒電話行銷〈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原民電視台
許多民眾不時會接到銀行拉貸款或保險公司推銷的電話,多數人反應都是相當困擾,未來再接到這種電話,民眾如果覺得沒需要可以直接表明拒絕,因為個資法10月(101年)上路,讓這種電話行銷終於有法可管,如果業者不斷打電話或是無法交代個資取得的來源,民眾都能向該事業的主管機關檢舉,甚至提出求償,同一事件最高可求償2億元。
一般民眾常收到大賣場、網路業者的DM和廣告信,如果是大量個資外流,受害人也可以委託公益團體打集體訟訴,省去個人打官司繁複的過程,至於民眾常見蒐集個資的行為,像是先前有人公布阻擋救護車的畫面或人肉搜索虐待動物的人,只要以公益目的就可以不罰,但如果是為了私人恩怨公開他人個資,就得小心觸法。
法律教室:
「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天(101.10.01)上路,面對煩人的銀行貸款、拉保險等行銷電話,民眾若到類似的銀行信用貸款、推銷保險等電話時,可立即向電話行銷員表明拒絕,並要求刪除個資,然後詢問對方如何取得個資,若對方繼續打,或無法交代取得個資合法方式可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檢舉,並就個資的違法蒐集、使用,提出民事求償,每一事件可求償500元到2萬元的賠償,同一事件的團體訴訟,最高賠償金額為2億元。
個資法,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其中第41條至45條規定,只要違反蒐集、處理、使用的目的性就可能觸法,就違法的源頭營利行為,屬於公訴罪,以遏阻販賣個資行為,至於非營利的違反個資法部分,則屬於告訴乃論罪,除刑責外,也可透過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進行求償。
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如找出虐待動物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不違法;個人部落格與臉書等,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在媒體免責條款部分,基於公益目的報導新聞,原則上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至於銀行、保險、電信等民間企業的電話行銷,也列入管理。
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受罰。
另外,個資法也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的責任,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台幣2億元,並增加團體訴訟機制。
刑事責任的部份,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提高刑責到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
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條文
發佈日期:201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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