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刑法三讀修正(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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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昨(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律新聞-《刑事》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刑法三讀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21-12-29 [評論數0篇] 立法院於昨(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

立法院指出,為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的正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此次修正雖刪除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十萬元罰金以下罰金。

對於同法第141條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也調高罰則,可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均可透過電腦或通訊裝置等方法參與賭博,且沉溺賭博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等不法活動,其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這次修正提高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的罰金刑,並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法賭博財物的行為,也論以刑責,進而杜絕任何形式的網路賭博,維護社會安全。

此外,以往假釋中的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此次修正刑法第78、79條規定,如果被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規定,以提高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的意願,期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輕微罪名即撤銷假釋後入監而不利更生。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78,79,140,141,266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論公法人載名譽法益體系上之地位-以公然侮辱公署罪為中心網路賭博行為於我國刑法適用之疑義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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