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刑法三讀修正(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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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昨(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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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侮辱公署罪並加重侮辱公務員刑度刑法三讀修正
法源編輯室/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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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昨(二十八)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若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
立法院指出,為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的正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此次修正雖刪除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但也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十萬元罰金以下罰金。
對於同法第141條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的文告者,也調高罰則,可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均可透過電腦或通訊裝置等方法參與賭博,且沉溺賭博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等不法活動,其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這次修正提高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的罰金刑,並增訂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方法賭博財物的行為,也論以刑責,進而杜絕任何形式的網路賭博,維護社會安全。
此外,以往假釋中的人若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此次修正刑法第78、79條規定,如果被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的必要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規定,以提高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的意願,期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不致因觸犯輕微罪名即撤銷假釋後入監而不利更生。
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78,79,140,141,266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論公法人載名譽法益體系上之地位-以公然侮辱公署罪為中心網路賭博行為於我國刑法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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