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16-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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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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