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不煩惱,2 種彈性選擇! - 呈陽建設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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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只要土地共同擁有的多數人,同意即可成立,不用全部的人達成共識。
而所謂「多數人」在臺灣的土地法34 之1 條中也提供了二種的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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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即為很多人擁有同一塊土地。
但當土地要賣掉的時候,可能因為很多外在因素,而沒辦法達成集體共識,常常造成共同擁有的人吵不完、起糾紛,然後土地就一直擱置著,久而久之,就不了了之,而變成蠻荒之地,土地孤兒。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2種彈性選擇
其實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只要土地共同擁有的多數人,同意即可成立,不用全部的人達成共識。
而所謂「多數人」在臺灣的土地法34之1條中也提供了二種的彈性選擇:
第一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與地。
1.土地共同擁有的人過半數+持有的土地合計過半數,土地買賣即可成立。
第二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的條件。
2.如果土地共同擁有的人其持有的土地超過2/3,不論人數多少,土地買賣就可以成立。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2種彈性選擇
舉例說明:
也就是說,1是需要人和土地這二個條件都要過1/2,但2只要土地超過2/3,人數不限制,即可成立。
而1和2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以了。
如果說土地是一塊蛋糕,同時A,B,C,D,E五個人共同擁有,當要賣這塊蛋糕的時候,
1.如果A,B,C三位擁有的人持有超過一半以上的蛋糕,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2.如果A擁有的蛋糕超過2/3,那麼不論其它B,C,D,E是否同意,賣蛋糕就可以成立。
而賣蛋糕只要符合1或2的條件即可成立哦!
不過不論是土地買賣或變更時,都一定要書面通知其他土地擁有的人,如果沒辦法用書面通知,也要公告哦!(更多優先承買權,請詳閱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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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本著最誠意的熱誠,服務每一位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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