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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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 ... 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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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篩選學習低成就學生,施以補救教學。

(二)提高學生學力,確保教育品質。

(三)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學生,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 逐年擴大補助。

(二)公平正義:依公平正義原則,給予弱勢學生積極性差別待遇,提 供教學之教育扶助資源。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特別扶助之學生,依其需要給予個別扶助與 補救教學。

五、實施對象: (一)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一至六年級學生:兼具學習低成就及身分弱勢二項條件者。

(1)學習低成就條件: A.一年級新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屬學習低成就者。

但人數以不超過就讀班級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B.二至六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 一科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2)身分弱勢條件: A.原住民學生。

B.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C.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D.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

E.隔代教養及失功能(包括單親)之家庭子女。

F.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且經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認定受輔可提升該學生學業成就且不影響其 他受輔學生之學習者)。

G.其他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之弱勢國民 小學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七至九年級學生: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 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二)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 島鄉等離島地區國民中小學。

3.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

4.國中基測或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 (1)一零二年度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十之人數占報考人數之比 率之學校,比率如下: A.報考人數十五人以下,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五人以上之學 校。

B.報考人數十六人至五十人,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之學校。

C.報考人數五十一人以上,PR值低於十之人數達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之學校。

(2)一零三年度起,國中教育會考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自 然考科中,有三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 該校「應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特定扶助學校,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 僅能擇一申請辦理。

六、教學人員資格: (一)現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具教師證之代理教師)或退休教師且接 受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接受十八小時補救教學師資研習課程者: 1.儲備教師:指具中等或國小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2.大學生:指大學三年級以上(含研究所)在學學生且具下列條 件之一者: (1)具有國語文、數學、英語三學科教學知能者。

(2)受有師資培育或特殊教育訓練者。

(3)具相關科系或補救教學經驗者。

3.社會人士:指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

4.身心障礙班(含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教學人員資格: (1)持有特殊教育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2)修畢特殊教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

七、教學人員聘任方式: (一)除由校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及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 師擔任外,其餘教學人員,均應透過本署「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補救教學方案人才招募專區」(http://priori.moe. gov.tw/r ecruit/)公開招募,並於職缺刊登完畢後,透過系統提供之通 知信,通知面試、錄取或未錄取之人員;如學校情形特殊、實施 確有困難,應專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各期所需之教學人員,各校得優先聘任儲備教師、家庭經濟弱勢 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學生擔任。

八、篩選及測驗: (一)提報參加篩選學生階段:學校提報應參加篩選測驗之學生,其提 報方式規定如下: 1.一般扶助學校: (1)由導師或學習領域任課教師(國語文、數學及英語三科)提 報該科成績為原班級後百分之三十五之學生參加測驗。

(2)各校前二年已依前目提報率提報並施測者,得依其線上測驗 之不通過比率為依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 調整提報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函報本署備查 。

(3)本署得依據全國篩選測驗結果,彈性調整提報率。

(4)偏遠地區或具特殊原因者,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同意,得放寬篩選範圍至後百分之四十,班級人數低於十人 者,得全班進行施測;其須再放寬篩選範圍者,應專案報經 本署同意。

2.特定扶助學校:全校所有學生一律提報參加測驗。

(二)篩選測驗階段 1.測驗時間:每年九月。

2.測驗科目及測驗方式:至少勾選一科目。

(1)國語文:二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 施電腦化測驗。

(2)數學:二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 電腦化測驗。

(3)英語: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含英語聽力測驗) 。

(三)成長測驗階段: 1.受測條件: 本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學生 ,無論是否接受本署補救教學資源扶助,均應參加成長測驗, 以利長期追蹤輔導。

2.測驗時間: (1)每年二月及六月。

(2)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個案管理」名單之一年級 學生僅需參加六月學習成長測驗。

3.測驗科目及測驗方式: (1)國語文:一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 施電腦化測驗。

(2)數學:一年級至三年級實施紙筆測驗,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 電腦化測驗。

(3)英語:四年級至九年級實施電腦化測驗(含英語聽力測驗) 。

九、實施方式: (一)開班人數: 1.每班以十人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最少不得低於六人 。

但有成班困難之偏遠或小型學校,其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同意者,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教學人員為大學生者,每人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

3.不支領鐘點費之退休教師,得視需要採一對一、一對二方式進 行輔導。

4.特定扶助學校,得由學校依實際情形規劃,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

(二)編班方式: 1.一般扶助學校,以抽離原班並依學生受輔科目落後程度編班為 原則。

2.特定扶助學校,以原班級人數實施為原則,班級人數未滿六人 時,國民小學採同年段混合編班,國民中學採同年級合併編班 。

3.視、聽障學生之輔導需求,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規劃或 由重點學校開設專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人數至多得酌減二人 。

(三)實施時間: 1.補救教學實施方式分為四期,第一期(寒假)、第二期(二至 六月)、第三期(暑假)、第四期(九月至翌年一月),各校 得視學生實際需求情形規劃辦理期數。

2.學期間於正式課程(課程綱要之學習總節數內)或課餘時間實 施,並以小班或協同方式進行補救教學。

3.午休時間暨週六、週日均不得實施補救教學,但特定扶助學校 得視實際需要於週六、週日實施。

4.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四節為限,但特定扶助學校不在 此限。

5.住校生夜間輔導,限特定扶助學校始得實施,且須在學期中夜 間時間辦理。

6.對身心障礙學生不得於正式課程時間進行抽離式補救教學(應 實施特殊教育),其於課餘、課後時間及寒暑假進行外加式補 救教學者,應與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學習目標相結合。

(四)實施科目: 1.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 (1)國語文、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2.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 (1)一般扶助學校除依學期中受輔科目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 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並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 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特定扶助學校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期教學節數 三分之一為原則。

3.特定扶助學校之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學習領域。

(五)教學節數: 1.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各期教學總時數以七十二節為原 則。

(1)大學生、社會人士每週授課不超過十節,並以至少分散二日 至三日實施為原則。

(2)現職教師、退休教師及儲備教師上課時數及上課日數,由學 校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教學總時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 八十節為原則,各類教學人員之上課時數由學校依實際需要決 定之。

3.各校規劃開班時,得於二百四十四節之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 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

4.住校生夜間輔導:限特定扶助學校始得實施,除前目總節數外 ,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但六年級及九 年級每學期至多一百一十二節。

十、個案管理: (一)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或補救教學線上評量系統認定應接受補 救教學之學生,學校應於入班決定十四日內於補救教學資源平臺 學生管理系統登錄學生名單。

(二)凡進入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學生管理系統之個案管理名單之學生, 均應參加每年二月及六月之成長測驗,以追蹤學生學習成就進步 情形。

(三)受輔學生具下列因素者,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決議,得予結 案: 1.進步因素:學生經輔導至少一期後,在校各該科目成績明顯進 步或二次成長測驗成績均已達到各年級標準者。

2.積極因素: (1)國小學生家庭弱勢情況已獲改善。

(2)有其他社會福利資源介入學習輔導。

3.其他因素:例如中輟、死亡。

(四)受輔學生具結案因素者,得予結案,學校應至補救教學資源平臺 學生管理系統登錄結案追蹤,其個人資料仍於系統上留存備查。

(五)六年級學年結束後,各校應主動將學生資料異動轉銜至就讀之國 中;九年級學年結束後,各校應主動將學生異動內容修正成「畢 業」或「結業」。

(六)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並達篩選標準者,經持續輔 導,相關輔導資料應再提報鑑輔會鑑定;通過者,轉介特殊教育 服務。

十一、補助對象、項目、額度、基準及比率: (一)補助縣市整體行政推動經費: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2.補助項目: (1)政策宣導:辦理全直轄市、縣(市)說明會、填報系統教 育訓練、線上評量測驗之教育訓練、宣導短片、文宣製作 及專案網站建置等。

(2)行政督導:辦理期中、期末檢討會議、訂定督導辦法、抽 查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績優學校及人員表揚等。

(3)輔導協作:建置教學輔導系統,規劃訪視教學實施情形, 協助教學人員提升執行成效。

(4)研發推廣:研發補救教學教法、補救教學策略及診斷工具 等並加以推廣。

(5)教師成長:辦理補救教學專業知能研習、研討會、績優學 校成果觀摩會及發表會等。

(6)資源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資源中心者,每年 每中心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含聘請一名專責人員費用( 最高每年新臺幣七十萬元)、中心運作業務費。

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轄公立國中小學校數達二百校以上者,得 補助設置第二所資源中心經費。

(7)差旅費及雜支:補助業務人員差旅費及雜支。

(8)補助辦理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且具地方辦理特色之活動項目 。

3.補助額度:每直轄市、縣(市)政府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百 萬元,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辦理績效及提 報計畫審查結果決定。

4.附則: (1)本經費不得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學習能力檢測 之普測。

(2)優先進用儲備教師得酌增補助經費。

(二)補助學校開班經費: 1.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含國立學校附設中小學)。

2.補助項目: (1)人事費:補助教學人員鐘點費、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 及補充保費等相關經費。

(2)行政費:補助辦理國中小之業務費及施測費(非屬施測時 該堂課之任課教師始得支領,以授課鐘點費計算)、工作 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 相關費用。

(4)交通費:補助大學生教學人員之交通費。

3.補助額度: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額度,依各直轄市、縣( 市)國民中小學校數、班級數、受輔學生人數、辦理績效 及財政狀況等因素,整體考量決定之。

(2)補助各校之額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各校班 級數規模、弱勢學生比及辦理績效等實際情形決定之。

(3)補助節數: A.學期中(第二期及第四期):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 一百四十四節(以每週四節×十八週×二學期為原則) 。

B.寒暑假(第一期及第三期):暑假最高補助八十節,一 年級不得申請;寒假最高二十節。

C.住校生夜間輔導: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八 節,六年級及九年級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 二節(每夜二節×每週計畫輔導夜數×週數)。

(4)補助行政業務費:以每校實際開班總節數乘以每節新臺幣 四十元為補助上限。

4.補助基準: (1)人事費: A.鐘點費: 甲、學期中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以前(各校得以第七節 下課時間為區分基準):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 六十元;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乙、其他時間: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民中學 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丙、住校生夜間輔導: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 民中學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B.勞保費、提撥勞退金及健保補充保費:依勞工保險、勞 退金提撥及二代健保相關規定計算。

C.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 費。

(2)行政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行政費最高新臺幣 四十元;包括辦理下列項目所需經費: A.建立學生個人學習檔案或製作教材教具。

B.召開學校學習輔導小組會議及教師相關研習;其屬辦理 在職教師補救教學八小時專業研習計畫者,應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

C.購買學生獎勵品(包括餐點,並以不超過行政費百分之 三十為原則)。

D.施測費,以不超過行政費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E.工作人員加班費(限夜間學習輔導)。

(3)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補助未支領上課鐘點費之退休教師 相關費用。

(4)交通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大學 生之教學人員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5)附則: A.剩餘經費之運用: 甲、鐘點費、教材編輯費及活動費如有剩餘,得用於同 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多二百四 十四節之限制。

乙、行政費、勞健保費、提撥勞退金或交通費如有剩餘 ,學校得研擬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 ,用於同年度各期別之加課,其節數不受全年度最 多二百四十四節之限制。

丙、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除甲乙所列情形外,如有賸 餘款全數繳回。

B.退休教師經費支領方式:得依退休教師之意願選擇支領 或不支領鐘點費。

甲、支領鐘點費者:依支領鐘點費之單價規定辦理。

乙、不支領鐘點費者:擔任志工之退休教師,每人每月 支給新臺幣六百元教材編輯費。

每人每期補助新臺 幣三千元活動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或 學校個別辦理退休教師表揚、聯誼或文康活動。

(三)補助比率: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四)一零二年度經本署核定在案之國中基測待提升方案之學校,一 零三年度依原核定之補助項目、基準辦理。

十二、申請、審查及網路填報作業: (一)學校申請作業: 1.各國民中小學均應為校內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受輔方案,已獲 得民間團體贊助或社會資源挹注者,應循程序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並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始得 不申請。

2.申請時由學校依本要點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容,透過補救 教學資源平臺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進行線上申請,並循程 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高中(附設國中部)、 公立代用國民中學,應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初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1.辦理全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說明會:宣導說明直轄 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包括教學人員研習、職前說 明會、期末檢討會議、訪視評鑑或成果檢核機制等),並就 補救教學資源平臺及補救教學線上評量測驗進行教育訓練。

2.就各校填報情形稽催及彙整: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 報系統,設定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 情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 要求其依規定辦理。

3.審核各校欲申請之計畫:考量各校所提計畫之急迫性、優先 性及妥適性,依據流程審慎查核,透過補救教學資源平臺進 行班級數及補助經費之線上初審。

4.彙整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補救教學資 源平臺上傳彙整通過初審之國民中小學計畫及經費需求,並 於規定期限檢具下列文件,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1)全直轄市、縣(市)各國民中小學欲申請本案及初審經費 一覽表。

(2)全直轄市、縣(市)不申請本案國民中小學一覽表。

(3)全直轄市、縣(市)辦理直轄市、縣(市)整體推動計畫 (包括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經費明細)。

(三)網路線上填報系統: 1.學校申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作業,應依規定於補 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進行處理(網址:http://pri ori.moe.gov.tw/reportdb/)。

填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帳號、 密碼,若承辦人員異動,應列入移交。

2.相關紙本文件應另行裝訂整齊,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併同 公函依程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及本署複審。

(四)本署複審: 1.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所報申請計畫(包括經費明細),本署得視需要要求直 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列席說明。

2.經本署審查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要求各校確實依照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落實執行, 以達成計畫目標。

3.本署依據修正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簽陳核定執行。

十三、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

經費之請撥、 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 。

當年度估算有賸餘款者,應於該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先行繳 回。

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單位應於辦理結束三個月之核結時限內,彙齊成果、經費 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

成果報告應送紙本一份及光碟一式二 份,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1.紙本:應包括本案經費使用重要成果,以不超過二百頁為原 則。

2.光碟:應包括本案經費詳細執行成果;直轄市、縣(市)政 府行政整體推動經費免另撰寫報告,惟應將年度所辦相關活 動手冊、照片或計畫內容附在光碟中。

十四、本補助經費所研發之相關教材教案,應授權本署置於補救教學資源 平臺,無償使用。

十五、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補救教學資源平臺線上填報系統 ,設定初審之填報及申請期限,並定時檢視各校填報及申請情 形,必要時進行稽催,對於未填報之學校應進行瞭解,並要求 其依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情形進行訪視 或評鑑。

績優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依權責核 予相關承辦及協辦人員敘獎鼓勵。

(三)本署得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訪視工作,並就執行 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追蹤執行改 進情形。

辦理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核定增加補助經費。

(四)配合本署每年度所辦理之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進行成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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