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第2 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 ...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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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因業務涉訟,復經法院判決無罪,該涉訟期間年資應否予以核計疑義? 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於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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