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第2 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 ...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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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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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
勞工因業務涉訟,復經法院判決無罪,該涉訟期間年資應否予以核計疑義?
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
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於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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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5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給付應預告而未預告之「預告 ...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給付應預告而未預告之「預告期間工資」後,是否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發布單位. 就業促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