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衛生局檢舉哪些案件?如何檢舉?檢舉時的注意事項?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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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市民可直接於衛生局網站頁面上方之「單一陳情」檢舉。

二、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訊息逗相報 活動訊息 新聞稿 最新消息 市府宣導 健康服務中心介紹 分層負責明細表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大事紀 聯絡資訊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預決算書 政府資訊公開 文宣品 出版品 年度採購資訊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業務統計 業務服務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會計月報 公文公開專區 為民服務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派遣勞工申訴管道 檔案應用申請 為民服務工作手冊 為民服務白皮書 各項業務申請流程與處理時限 門診資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政大門診部 政大門診部心理師簡介 社區資源 社區發展協會 婦女可利用社會資源 母乳哺育 血壓測量站 健康職場 行政夥伴 戶外活動空間 學校 醫療資源 預防注射合約醫療院所 心理衛生 機構照護 發展遲緩之早期療育醫療服務 糖尿病照護合約醫療院所 戒菸治療服務 臺北市老人免費健康檢查 子宮頸抹片篩檢合約醫療院所 兒童醫療補助計畫特約醫療院所 紅外線熱像儀借用須知及申請同意書 志工園地 志工園地 申請案件 相關網站 新移民專區 最新消息 資源連結 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樞紐計畫專區 樞紐計畫緣起 資源轉介 資源單位合作簽署 社區長者相關資源 失智服務專區 長照服務專區(1966)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台北卡 意見信箱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站使用正體字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聲明 ::: 公告資訊 訊息逗相報 活動訊息 新聞稿 最新消息 市府宣導 健康服務中心介紹 分層負責明細表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首長介紹 大事紀 聯絡資訊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預決算書 政府資訊公開 文宣品 出版品 年度採購資訊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業務統計 業務服務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會計月報 公文公開專區 為民服務 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水質樣品檢驗報告 派遣勞工申訴管道 檔案應用申請 為民服務工作手冊 為民服務白皮書 各項業務申請流程與處理時限 門診資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政大門診部 政大門診部心理師簡介 社區資源 社區發展協會 婦女可利用社會資源 母乳哺育 血壓測量站 健康職場 行政夥伴 戶外活動空間 學校 醫療資源 預防注射合約醫療院所 心理衛生 機構照護 發展遲緩之早期療育醫療服務 糖尿病照護合約醫療院所 戒菸治療服務 臺北市老人免費健康檢查 子宮頸抹片篩檢合約醫療院所 兒童醫療補助計畫特約醫療院所 紅外線熱像儀借用須知及申請同意書 志工園地 志工園地 申請案件 相關網站 新移民專區 最新消息 資源連結 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樞紐計畫專區 樞紐計畫緣起 資源轉介 資源單位合作簽署 社區長者相關資源 失智服務專區 長照服務專區(1966) 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常見問答 單一陳情 雙語詞彙 台北卡 意見信箱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首頁 常見問答 常見問答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可以向衛生局檢舉哪些案件?如何檢舉?檢舉時的注意事項?可獲取檢舉獎金嗎?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市民可直接於衛生局網站頁面上方之「單一陳情」檢舉。

二、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7日內補齊者,視為放棄。

三、檢舉案如屬醫政、藥政、護政、藥物、醫療、食品、營養、化粧品、菸害防制等違反衛生法規案件,倘符合發放檢舉獎金要件,將依規定發予獎金。

四、違規檢舉經衛生局行政調查處分確定,受處分人未提訴願,並完成罰緩繳交後,依規定可獲得處分金額實收數一定比例的檢舉獎金。

詳細檢舉違反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請至【本府衛生局首頁/醫療衛生法規/衛生企劃目/本市自治法規/衛生企劃類/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詳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一)檢舉人為衛生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匿名或姓名不實。

(三)無具體事證。

(四)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

(五)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

(六)檢舉第5條第1項以外之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

(七)違反前條規定,經衛生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六、依規定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3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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