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修法後該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簡單舉例來說,若是婚後財產有100萬,婚後產生 ...
Skiptocontent
案例一:「結婚之前沒有約定財產制度的話,登記結婚後還來的及約定嗎?」
案例二:「如果我不想離婚,對方堅持要離婚的話,可以拿走我一半財產嗎?」
成家立業是人生旅途至關重要的過程之一,情同道合的兩個人共結連理本是喜事,但倘若真有走到分開的那天,本來我即是你、你即是我的所有「有形財產」如果真的要清算起來,該如何主張分配?
今天我們來聊聊,若要離婚,在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上,該怎麼分,又或者,經濟來源相對比較弱勢的那方,如何為自己過往的付出爭取到該有的所有權?
內容目錄
隱藏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婚前我歸我、你歸你的財產所有權本來就合情合理,但成為夫妻後,雙方的財產在法律上就有立法來規範。
正因為有規範,在離婚之時也就有主張的依據,所以我們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
在我國《民法》中,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兩種:
(1)法定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為最常見的分配方式,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兩方之間的夫妻財產制度。
【約定財產制】則可以再細分為:
1.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白話來說互不相干)
2.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公同共有。
)
※特有財產:專門供夫妻某一方使用、職業工作上必需品、接受贈與並有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者。
而夫妻財產制度並沒有限制要在婚前決定,若雙方有共識要選擇【約定財產制】的話,即便是結婚以後,再以『契約』的方式選擇【約定財產制】的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所以本文的案例一:「結婚之前沒有約定財產制度的話,登記結婚後還來的及約定嗎?」
就算是結婚之後,也還是可以再約定,不過切記要以書面契約的方式締約。
※相關法令:《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31條、第1031-1條、第1044條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前段介紹了夫妻財產制的兩種制度,其中絕大多數夫妻因為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即是【法定財產制】的請求權。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簡單舉例來說,若是婚後財產有100萬,婚後產生的負債有40萬,100萬扣除40萬之後的60萬,可以主張要請求一半,即30萬。
看到這邊,您有想過為什麼可以要求分一半財產嗎?
這是因為《民法》第1030-1條有明確規定「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不過有兩種情形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所以才會形成常聽見的「離婚可以分一半財產」的印象。
最一開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設立,是要保護婚姻關係中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如若離婚,至少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所以本文的案例二:「如果我不想離婚,對方堅持要離婚的話,可以拿走我一半財產嗎?」
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獨立發展的脈絡,如果只是單從文字來看,對方當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但是不是真的能夠分到一半,還是得看案件的詳細經過。
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性的問題,自知道剩餘財產有差額起兩年間不行使;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任一方死亡)起算,超過五年的話,請求權會消滅,要多多注意。
「平均分配」或「分到一半」這樣簡潔的規定,在實務上會因為具體案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見解,導致法院在裁判上可能有失公允。
所以現行《民法》第1030-1條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了新的修法,我們接著來看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2020年12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1條修正案後,總統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
修法後,現行條文明確指出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此外還增加了下列六項情形,都是法院在衡量財產分配時,要評估調整或免除的考量:
1.家事勞動
2.子女照顧養育
3.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
4.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
5.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6.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其實在修法之前,法律條文本來就有載明如果『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只是修法後的條文針對『顯失公平』有了更明確的評估標準。
所以修法之後,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家庭沒有貢獻的話,可能在財產分配上就會比較不利喔。
鴻安小叮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了要留意可計算的財產外,時效也是很重要的一環,110年修法後,也多了很多會影響計算數額的要素,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跟我們聯繫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延伸閱讀:
離婚後可以跟對方拿贍養費嗎?贍養費跟扶養費有什麼不一樣?
受全國商業總會邀請,吳于安律師舉辦講座淺談商務法律應用。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者,所長吳于安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見解!
分類
最新消息
公告
媒體報導
活動
吳于安律師商務法律專欄
生活法律
疫情相關
侵權行為
婚姻家事
遺囑繼承
車禍案件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智財商標
行政訴訟
不動產相關
刑事犯罪
詐欺
性交易
偽造文書
妨害性自主
妨害名譽
偽證及誣告
公共危險
傷害及殺人
工程法律
企業法律
常見QA
近期文章
遺囑可以指定遺產不要留給誰嗎?特留分可以被剝奪嗎?
台中見!吳于安律師受台灣連鎖加盟創業大展之邀開講啦!
收到判決想上訴卻被駁回?一張圖教你搞懂上訴流程!
做工程為何需要工程合約?如何保障權益?律師都報乎你知!
大獲全勝!本所律師保住客戶價值千萬的土地!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鴻安學堂
最新消息
預約諮詢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律常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張思涵律師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 ...
- 2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 ...
- 3家族傳承常被忽略的重要議題–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 ...
- 4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天秤座法律網
(一)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 ...
- 5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了解「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或是另一方死亡的時候,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