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修法後該如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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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簡單舉例來說,若是婚後財產有100萬,婚後產生 ... Skiptocontent 案例一:「結婚之前沒有約定財產制度的話,登記結婚後還來的及約定嗎?」   案例二:「如果我不想離婚,對方堅持要離婚的話,可以拿走我一半財產嗎?」   成家立業是人生旅途至關重要的過程之一,情同道合的兩個人共結連理本是喜事,但倘若真有走到分開的那天,本來我即是你、你即是我的所有「有形財產」如果真的要清算起來,該如何主張分配?   今天我們來聊聊,若要離婚,在夫妻雙方的財產分配上,該怎麼分,又或者,經濟來源相對比較弱勢的那方,如何為自己過往的付出爭取到該有的所有權?   內容目錄 隱藏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可以選?結婚後再約定還來得及嗎?   婚前我歸我、你歸你的財產所有權本來就合情合理,但成為夫妻後,雙方的財產在法律上就有立法來規範。

正因為有規範,在離婚之時也就有主張的依據,所以我們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

  在我國《民法》中,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兩種:   (1)法定財產制 (2)約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為最常見的分配方式,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兩方之間的夫妻財產制度。

  【約定財產制】則可以再細分為:   1.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白話來說互不相干) 2.共同財產制(除了“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公同共有。

)   ※特有財產:專門供夫妻某一方使用、職業工作上必需品、接受贈與並有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者。

  而夫妻財產制度並沒有限制要在婚前決定,若雙方有共識要選擇【約定財產制】的話,即便是結婚以後,再以『契約』的方式選擇【約定財產制】的其中一種就可以了。

  所以本文的案例一:「結婚之前沒有約定財產制度的話,登記結婚後還來的及約定嗎?」   就算是結婚之後,也還是可以再約定,不過切記要以書面契約的方式締約。

  ※相關法令:《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31條、第1031-1條、第1044條       二、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前段介紹了夫妻財產制的兩種制度,其中絕大多數夫妻因為沒有特別約定,所以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剩餘財產分配』即是【法定財產制】的請求權。

  所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離婚的時候,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一半的權利。

  簡單舉例來說,若是婚後財產有100萬,婚後產生的負債有40萬,100萬扣除40萬之後的60萬,可以主張要請求一半,即30萬。

  看到這邊,您有想過為什麼可以要求分一半財產嗎?   這是因為《民法》第1030-1條有明確規定「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不過有兩種情形不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所以才會形成常聽見的「離婚可以分一半財產」的印象。

最一開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設立,是要保護婚姻關係中經濟相對弱勢的一方,如若離婚,至少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所以本文的案例二:「如果我不想離婚,對方堅持要離婚的話,可以拿走我一半財產嗎?」   每個案件都有各自獨立發展的脈絡,如果只是單從文字來看,對方當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但是不是真的能夠分到一半,還是得看案件的詳細經過。

  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性的問題,自知道剩餘財產有差額起兩年間不行使;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任一方死亡)起算,超過五年的話,請求權會消滅,要多多注意。

  「平均分配」或「分到一半」這樣簡潔的規定,在實務上會因為具體案件各不相同而有不同見解,導致法院在裁判上可能有失公允。

所以現行《民法》第1030-1條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了新的修法,我們接著來看修法前跟修法後的差異。

    三、110年夫妻財產分配新修法後對哪一方比較有利?   2020年12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1條修正案後,總統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

  修法後,現行條文明確指出如果「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此外還增加了下列六項情形,都是法院在衡量財產分配時,要評估調整或免除的考量:   1.家事勞動 2.子女照顧養育 3.對家庭付出的整體狀況 4.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 5.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6.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其實在修法之前,法律條文本來就有載明如果『顯失公平』的話,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只是修法後的條文針對『顯失公平』有了更明確的評估標準。

  所以修法之後,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家庭沒有貢獻的話,可能在財產分配上就會比較不利喔。

    鴻安小叮嚀: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除了要留意可計算的財產外,時效也是很重要的一環,110年修法後,也多了很多會影響計算數額的要素,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跟我們聯繫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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