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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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當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時,生存的一方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於核課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基於夫妻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或讓與,所以於夫妻一方死亡時,必須由生存配偶向稽徵機關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若未主張行使該項權利,稽徵機關便無從扣除;若嗣後配偶死亡,繼承人代後死亡的配偶,對先死亡一方的遺產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申請,因於法未合,稽徵機關將無法照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剩餘財產5,000萬元(婚後財產),生存配偶乙君剩餘財產500萬元(婚後財產),若乙君未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遺產稅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2,000萬元後,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5,000萬元- 2,000萬元)×10%〕;反之,若乙君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250萬元〔(5,000萬元-500萬元)÷2〕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則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5萬元〔(5,000萬元-2,250萬元-2,00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者,也會消滅。

該局特別提醒,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繼承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履行動產交付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配偶,並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送交國稅局備查,以免遭追繳稅賦。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游審核 06-22981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6-02 更新日期:2022-06-02 點閱次數:2739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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