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3、1064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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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7 條 ...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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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檢視現行法條 第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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