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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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居民健康,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之水區範圍 ... 第五條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2月14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土字第10700445500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水區及地面水體分類標準.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水區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增進居民健康,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水區範圍包括典寶溪、後勁溪、愛河、鳳山溪(包含 鳳山溪河段及前鎮河河段)及鹽水港溪流域(以下簡稱各水區)。

各水區之水區範圍如附圖一至附圖五;其水區行政區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四條  水體分類依各水區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水體 特性,訂定如附表二。

第五條  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 定。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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