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2勞動基準法§17-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7-1 條.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 ...
- 3企業併購法§17-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7 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 ...
- 4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號查詢結果
勞動基準法 (民國109 年06 月10 日修正) 英 · 第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 ...
- 5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17-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7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相關法條.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綜合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