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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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特定性工作之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準此,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所從事之 ... 法令註釋 首頁>最新訊息>法令註釋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註釋-勞動契約期限 31Jan,2019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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