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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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本條款規定之「工作不能勝任」,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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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涉及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
爭執所在: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延伸文章資訊
- 1勞動基準法§11 相關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 ...
- 2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 中華民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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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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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之雇主有業務緊縮時,係以事業單位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他 ...
- 5資遣通報Q&A - 新北勞動雲 - 新北市政府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 ...